2021-4-9 | 保險改革論文
作者:陳清 單位:福建師范大學經濟學院
長期以來,對農業保險的討論中有一種傾向,即簡單地認為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原因在于沒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和財政杠桿作用。因此,在實踐中也更加注重發展政策性和商業性農業保險模式,特別是2007年以來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加快推進,農業保險覆蓋面和保費收入迅速提高,據中國保監會統計,2010年我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135.68億元,農業保險覆蓋農戶1.4億戶次,共有約2100萬戶次的受災農戶得到保險補償①。但也要看到,這些保費收入大都來自于糧食生產大省,并且所參保品種主要集中在中央財政保費補貼所涵蓋的農產品品種,而那些沒有獲得財政補貼的商業性保險業務則發展得十分緩慢,總體上仍不適應于我國農業現代化和保險事業的發展。近年來,隨著國家鼓勵支持農村合作經濟發展,部分省市開展了農業合作保險的試點工作,主要有相互保險公司和保險合作社兩種形式,都在較短時間內取得較好的成效。比如,2002年成立的北京房山農業風險互助保險協會,由2004年農業互保面積5萬多畝快速擴大到2006年的14萬多畝②。又如,黑龍江墾區農業互助保險局在探索農業保險14年的基礎上,于2005年1月成立了陽光農業互助保險公司,形成了以會員為單位、統一經營為主導、保險社互助經營為基礎的相互制保險經營模式,2006年公司實現農業保險保費收入2.28億元,農險賠款1.9億元,賠付率83.97%,農險保費占全國總收入的27%③。這些農業合作保險模式之所以能在比較短的時間內取得比較大的成效,究其原因在于其制度優勢和經營優勢,這是它們成功的共同點。
一、農業合作保險具有直接服務“三農”的本質特征
目前,我國農業的風險保障途徑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政府主辦和政府組織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這種模式以政府為主導,采取農業保險機構和政府管理機構相結合,注重規模經濟效益,具有使農業巨災風險在最大時空上有效分散的優勢。但由于受到國家財力的限制,投入資金十分有限,帶動作用較小,2010年其保費收入135.68億元,僅為財產保險的3.48%,賠款支出101億元,而當年我國洪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158億元④,所賠付費只能屬于補償性質的災害救濟。同時,這種模式在實踐中也存在財政補貼負擔加重、補貼效應遞減,尤其是補貼標準難以合理確定,這也是世界上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突出難題。另一種是在政府支持下,由保險公司經營的商業性農業保險,這種商業保險模式具有成熟的經營保險技術和專業人才,以及信譽度相對比較高,容易獲得農戶的認可和接受等優勢。但由于農業保險規模小、方式單一,遠不能填補受災農戶的損失,而且在1994年實行新的財務核算后,出于盈利目標考慮,對于那些風險大、虧損多的農險業務大幅壓縮,農險的保費收入少、承保金額增長比較緩慢,1995年保費收入僅為4.96億元,到2006年也只有8億元,10多年間僅增加3億多元⑤??傮w上看,僅僅依靠以上兩種農業保險供給,顯然難以滿足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
農業保險合作,這種以互保、互監、互檢、互助的農業合作保險模式的出現,有助于彌補政策性和商業性農業保險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加快完善我國農業保險體系,進一步擴大農業保險服務,促進農業發展和農村繁榮。農業合作保險具有如下特點:一是真正立足于服務農村、農業、農民,是以產業化農業為紐帶、以農業合作組織為載體平臺、以中小農業生產經營者為主體,在自愿互利基礎上的,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將處于同樣危機中的少數農戶由于遭受自然災害和市場變化等不可預測因素而受到損失部分,由未遭受損失的多數農戶共同分攤,以排除或減輕災害損失,實現經濟上的確定性代替生產和生活中風險的不確定性。二是具有合作經濟的基本特征,即實行入保自愿、退保自由,社員共同管理、互相監督,決策由社員大會集體決定;保費收費較低能為農戶所接受,業務流程易為農戶理解掌握;經營方式多樣,體制機制靈活,管理成本費用較低;定損和理賠比較客觀公正、合理準確、便捷快速,能夠及時補償受損農戶,確保農民正常的生產生活不受影響。三是其宗旨在于成員間的互助共濟,不以營利為目的,適合于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這些是農業合作保險機構區別于通常的股份制保險公司,也是其他保險組織形式所不具備的優勢,是所不可替代的。
二、農業合作保險具有產權明晰以確保組織健康運行的基礎
首先,農業合作保險組織產權清晰,投保人同時也是保險組織的所有者,股權完全為成員所有,利益高度一致,可有效防范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成員具有強烈的歸屬感。依照信用合作社的原則和規定,政府不能任命或指定農業合作保險組織的管理者,而只能由組織的全體成員選舉產生,合作保險組織管理者必須對全體成員負責;合作保險組織按照規定必須向全體成員通報經營情況,每年都要召開成員大會,報告經營情況和重大事項,確保成員能夠真正行使所有者的各項權利和獲得自己的收益。其次,農業合作保險產品不僅適應投保戶的需求,而且具有價格比較低廉的優勢,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投保戶不必要的負擔。同時,在合作保險模式下,農戶在自愿參保后,能夠積極主動采取措施防止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在災害發生后會在第一時間內采取盡可能的辦法防損,特別是定損、理賠等關鍵環節上也不太可能產生故意夸大損失程度來獲得超額的賠款。再者,農業合作保險組織在提供保險服務的同時,如果合作保險組織運行非常健康,經營有方,財務狀況良好,成員還能夠有一定的返利分紅,雖然返還的絕對數額并不大,但這是成員權益的最好體現,也是保證農戶利益與合作保險組織利益高度一致的關鍵所在。
三、農業合作保險具有創新管理服務的內在要求和動力
近年來,農業保險合作組織充分發揮自身體制機制靈活的優勢,通過一系列的創新活動來加強經營管理,創新組織方式,化解市場風險,提供對路的保險產品以更好地為成員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一,創新風險管理,保證農業合作保險組織的健康運行。比如,有些農業合作保險組織與合作經濟組織建立互助合作資金以保護保費安全并幫助組織站穩腳跟。這種互助合作資金不僅是獨立的風險承擔者,而且也是風險管理者,其基本職責是在農業合作保險組織不能提供有效賠付的情況下,起到了擔保農業合作保險組織理賠償付的責任。當然,作為管理互助合作資金的組織也賦予一定的管理職責,確保資金的保值、管理和經營;同時,也肩負起為農業合作保險組織制定業務標準,并監測合作保險組織運行的權力,也發揮了在合作保險組織遇到與理賠有關的風險時指導其采取適當干預措施等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