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偵查學論文
作者:楊立云 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公安學院
對非數學或者經濟學專業的人士來說,統計學是陌生的;對我國研習法學或者刑事司法的人士來說,統計學更是一門枯燥而且令人望而生畏的學問。但是,統計學是很有用的。客觀世界中有許多令人不解的現象,對這些現象的解答絕大多數不是非“黑”即“白”的,而是處在“黑”“白”之間的“灰色地帶”。要揭示這些“灰色地帶”的規律,非統計學莫屬。由于諸多原因,我國的偵查學教育甚至偵查學研究中都幾乎找不到統計學的身影,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偵查學的發展,使偵查學教育長期徘徊在經驗傳授的低水平層次上,使偵查學無法擺脫“技藝”的身份而難以躋身于真正的學問之林。為了使人們認識到統計學在偵查學教育中的必要性,本文從正面討論統計學對偵查學意義的同時,亦從反面分析了統計學缺位給偵查學教育帶來的后果,從而論證了在偵查學教育中開設統計學這一課程的必要性。
一、統計學對偵查學的意義
事實上,在我國,統計學對偵查學的意義遠被低估了,因為我國偵查學者沒有真正認識到統計學能夠為偵查學做些什么,當然也就不知道統計學對偵查學的意義。時至今日,我國偵查學界的研究成果中,能夠找到熟練運用統計學的簡直是鳳毛麟角。偵查學研究者們的知識庫中,能夠找到統計學的更是少之又少。這便是我們沒有認識到統計學對偵查學的意義的有力證據。那么統計學對偵查學有什么意義呢?或者更為直白地說,統計學能為偵查學做些什么呢?
(一)統計學能夠幫助偵查學較為精確地揭示各類犯罪的特點
和犯罪學一樣,偵查學也要研究各種犯罪類型的特點。只不過,二者的研究角度是不同的。犯罪學研究犯罪特點的目的在于預防和改造犯罪人,它反映的是犯罪現象背后深層次的社會根源和心理根源;而偵查學研究犯罪特點的目的在于發現和證明具體的犯罪事件,因此,偵查學中的犯罪特點反映的是犯罪人在具體環境中的行為方式以及這些行為對環境的影響。比如,犯罪人的職業習慣、教育水平、生活方式、社會經濟地位等等因素是犯罪學和偵查學都要關心的問題。然而,犯罪學只關心這些因素的差異是如何導致犯罪人犯罪的,又如何利用這些因素來預防、懲罰和改造犯罪人;而偵查學則要追問這些因素如何通過犯罪現場、犯罪痕跡、犯罪遺留物、目擊證人、被害人等途徑反映出來,又如何通過這些途徑來識別這些因素,從而最終識別犯罪人,建立特定犯罪人和犯罪事件的關聯。當然,應該承認,這些差異在偵查學著作中表現得也不是那么一目了然;但是,無論如何,偵查學是要研究各類犯罪的特點是沒有疑問的。要研究各類犯罪表現出來的行為特點或犯罪行為改變環境表現出來的特點,統計學在其中大有可為。還是拿犯罪人的職業習慣、教育水平、生活方式、社會經濟地位等等因素來說,這些因素在多大程度上能夠通過犯罪現場或者其他途徑反映出來?對此問題,偵查學著作都不同程度地有所解答。但讓人遺憾的是,對這些問題的解答常常不能讓人滿意;因為缺少統計學這一工具,我們無法準確得知犯罪人的這些個人特征在多大程度上決定了犯罪類型、犯罪手法,這些個人特征各自是在多大程度上能夠通過特定途徑表現出來,是否有些因素并不是我們想象的那么重要,是否這些因素之間的關系和作用也要影響具體的犯罪行為本身?我們習慣的方法是通過與偵查實務人員的經驗交流,通過案例的總結,根據個人生活經驗想當然地“反思”,對這些問題進行簡單化處理;到頭來,這些問題的答案在我們的著作中始終是一片混沌。反之,如果我們吸取社會學發展的經驗,對每個因素在犯罪中的反映程度、反映方式,以及因素之間的關系如何影響反映程度、反映方式等問題進行統計分析,對前面提出的這些問題相信會有一個準確的回答,而且還可能會有讓人意外的發現。
(二)統計學能夠幫助偵查學準確評價偵查方法和策略
特定類型的案件的特定偵查方法、策略是什么?這些方法、策略的效度(effectiveness)、效益(efficien-cy)及正當性(justifiableness)如何?隨著時代和社會的變遷,這些方法、策略是否發生了改變?發生了多大改變?這些偵查方法、策略在多大程度上打了法律的擦邊球?公眾、其他司法機關、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對有違法嫌疑的方法、策略有多大的容忍度?這些問題在我國偵查學著作中幾乎是沒有答案的,即使有,得出答案的過程也是非常草率的。然而,如果我們應用了統計學這一工具來進行研究,對不同類型的案件就會發現不同的偵查策略和方法,偵查學著作中就再也不會有所有案件的偵查方法大同小異的現象。如果我們對方法、策略在特定類型案件中的效度、效益和正當性進行了統計分析,就會減少偵查實踐中偵查方法、策略的設計與運用的盲目性和隨意性,也會促使偵查學界、訴訟法學界、偵查實務界就某些偵查方法和策略正當性這一問題達成一定程度的共識。應用統計分析的工具,我們就會發現一些偵查方法、策略的效度、效益及正當性的問題都隨著時代和社會的變遷也在發生變化,對變化的程度、導致變化的因素都會有一個全面而準確的認識。總之,統計學可以幫助偵查學較為準確地評價偵查策略。實際上,將統計學應用于偵查策略的研究,在國外已經有了成功的范例,而這一成功范例是由偵查心理學家提供的。訊問策略和技術的評估,是國外偵查心理學家們長期研究的偵查策略問題。在1986年出版的一本偵查訊問手冊中,Inbau等人竭力推薦在訊問中使用“里德訊問技巧(ReidTech-nique)”,這項技巧是由Inbau和Reid二人于1962年提出的,技巧分為九個步驟[1]:直接正面接觸;幫助犯罪嫌人找到借口;對否認和抵賴的操控;平息異議;抓住并維持嫌疑人的注意力;控制嫌疑人的消極情緒;換一種形式提問;使嫌疑人口頭交代犯罪的各個細節;將口頭供述轉化為書面供述。這項“里德訊問技巧”也是無數審訊人員的經驗總結,而且這項技巧一直以來用于培訓美國的審訊人員,而且還一直為一些學者所引用。然而,有的偵查心理學專家對這項技術也有疑問:和強制程度較低的訊問技巧(里德訊問技巧具有較大的強制性)相比,運用里德訊問技術能獲得更多的供述嗎?使用雷德訊問技巧導致的虛假供述所占的比例是多大?[2]這些問題顯然是對里德訊問技巧的評估。而且,很明顯,單純從偵查人員的經驗感知出發,很難對這兩個問題有準確的答案,而且即使有答案,也只是憑個人感覺而得出的想當然的結論。經過偵查心理學專家們的研究發現,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在沒有犯罪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都有可能說自己有罪,冰島和北愛爾蘭的研究分別顯示20%和22%的犯罪嫌疑人都會如此[3];而Leo等人認為訊問成功的策略以及在訊問中成功使用的幾率如下[4]:訴諸犯罪嫌疑人的道德良心(97%);發現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矛盾(91%);“夸獎”(91%);為犯罪行為提供倫理和心理上的“正當”理由(90%)。從冰島、北愛爾蘭以及Leo的研究成果來看,這些研究成果都對“里德訊問技巧”提出的疑問進行了間接回答。而且,從上可以看出,對這些疑問的回答,依靠了統計學這一工具。可見,對偵查方法、策略的評估研究是應當應用統計學的,而如果引入統計學這一工具,將把我國偵查學中偵查方法、策略的研究引入一個嶄新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