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治安學論文
作者:程文亮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治安學范疇作為治安學中運用最普遍、最基本的概念,反映了治安學的內在本質,是區別于其他具體學科的理論靈魂。治安學范疇及其體系是治安學的骨架,也是治安學理論研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長期以來,理論界對該部分內容缺乏系統規范的研究。本文從治安學范疇的特征入手,劃分了治安學范疇的基本類型,并初步提出治安學的范疇體系,以期為治安學的理論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鑒和參考。
一、治安學范疇的特征
概念(concep)t是“反映對象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1]。范疇(category)是“反映事物本質屬性和普遍聯系的基本概念,是人類理性思維的邏輯形式”[2]。概念和范疇同為人類認識成果的結晶,區別在于“范疇是內容更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3]。正因為如此,很多學者將范疇形象地稱為“概念中的概念”。列寧把客觀世界比作復雜的自然現象之網,而在實踐的基礎上產生的范疇,則是“認識世界的過程中的一些小階段,是幫助我們認識和掌握自然現象之網的網上紐結”[4]。范疇如同一個個結子,把我們認識的成果凝結起來。范疇是任何一門學科的重大理論形態,學科就是由一系列特有的范疇而形成的一張認識之網。范疇是人們對該學科領域問題研究進入理性階段的產物,是該學科之所以存在并區別于其他學科的重要標志之一。
(一)治安學范疇的共同特征
所謂治安學范疇,是指人們思維對治安現象普遍的或本質的概括反映。治安學范疇作為范疇中的一種,具有以下三個共同特征:
1.治安學范疇是主觀性與客觀性的對立統一。治安學范疇作為人類思維的結晶和思維形式,是思維主體對治安現象的一種思維成果。也就是說,治安學范疇在形式上是主觀的。同時,治安學范疇所概括的內容即治安現象是客觀的,不受主體所制約。治安作為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之一,如若沒有長期的豐富的治安實踐,就不可能形成治安學范疇。同樣,沒有古今中外人們的思維活動,也不可能形成治安學范疇。
2.治安學范疇是抽象性與具體性的對立統一。治安學范疇的抽象性是指對各種具體治安現象的理論反映和一般抽象,是在各種具體事物基礎上抽象出來的能夠反映治安現象的本質與規律的思維成果。治安學范疇的具體性是指范疇的內容是具體的,有其特定的內涵和外延。沒有從感性的具體到理性的抽象,就不可能形成范疇;同時,理性的抽象如若不能反映存在的具體事物,也不能形成范疇。
3.治安學范疇是穩定性與變易性的對立統一。治安學范疇的穩定性是指治安學范疇與所反映的對象之間具有對應關系,在范疇發展的某一歷史階段,它所包含的內容是相對穩定的。治安學范疇的變易性是指作為人類治安實踐活動的產物,治安學范疇必將隨著人類治安實踐活動的進展而發生變化。從人類的整個實踐過程來看,范疇所反映的僅僅是事物發展進程的一個階段,運動性是包括治安學范疇在內的所有范疇的一個重要特點。治安學范疇如同其他科學范疇一樣,既與現實相適應,又不與現實絕對符合。
(二)治安學范疇的內在特征
治安學范疇作為反映治安學內在本質、區別于其他具體學科的理論靈魂,又具有以下兩個內在特征:
1.治安學范疇是關于治安現象的普遍或本質的概括反映。這種概括反映,既可以是對治安現象總體的反映,如治安秩序;又可以是對治安現象的某個方面的反映,如治安勤務。其他任何與治安現象無關的概括反映均不屬治安學范疇,這是治安學與其他學科特別是與安全學、警察學等相近學科區別的關鍵所在。例如,安全學的范疇是對安全現象的反映,包括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生態安全等等;警察學的范疇是對警察行為這一現象的反映。盡管治安學中的有些范疇是從其他學科引用、借鑒而來,但一旦應用在治安學中,即賦予該范疇特有的內涵。與其他學科相比,該范疇有不同的研究和應用側重點。例如,“安全”在治安學范疇中主要側重于個人及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民主權利的維護和保障,與“安全學”中的“安全”有明顯的不同。
2.治安學范疇之間具有內在的統一性。治安學范疇之間相互協調、相互聯系,具有內在的邏輯關系。治安現象的內容十分豐富,是治安秩序的表象和具體體現。治安學的范疇與范疇之間的邏輯關系就是借助治安現象(秩序)而聯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說,所有治安學范疇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可以歸結到治安現象(秩序)上。例如,“治安案件”這個范疇是破壞治安秩序的一種法律形式;“巡邏”這個范疇是維護治安秩序的一種手段。
二、治安學范疇與治安專業術語的關系
術語是指“某門學科中的專門用語”[5]。治安專業術語是指治安學中的專門用語。治安學范疇與治安專業術語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一)兩者的聯系
1.術語和范疇都是人類思維抽象的結晶,代表了人類在思維形式層面對某種治安現象本質和規律的認識。
2.術語是范疇的“物質載體”或語言用料,是范疇形成的重要因素,參與范疇形成的全過程。例如,術語“管片”就是范疇“轄區”的雛形。
3.兩者之間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隨著實踐的發展,某些術語也有可能轉化成為通用的范疇。例如,隨著術語“可防性案件”越來越廣泛的應用,逐步被實務界和理論界所認同,有可能成為通用的治安學范疇。
(二)兩者的區別
1.兩者適用的范圍不同。術語簡言之就是“行話”,治安專業術語與治安學范疇最大的區別就在于“術語”只屬于本“行”,超出該領域往往不為人所知。例如,作為專業術語中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社會上往往不太明確其確切的涵義。而范疇則不同,從某種意義上說,范疇承擔了學科之間相互交流和借鑒的重要使命,其自然被其他學科所認知和理解。
2.兩者邏輯思維的程度不同。治安學范疇是經過嚴格的邏輯思維方式推演的結果,而治安專業術語不完全是邏輯思辨的結果,甚至只是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如“三防”、“管片”、“片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