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學論文
作者:營文中 張光 單位:江蘇海事職業技術學院 西北政法大學
為提高我國人才的國際競爭力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國際化復合人才的需求,2001年,教育部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中提出要在生物技術、信息技術、金融、貿易、法律等專業實行雙語教學。隨后,教育部又相繼頒布了一系列在高校實施和推廣雙語教學的文件。如2004年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方案》中把“有實施雙語教學的激勵措施和政策,適宜的專業特別是生物技術、信息技術、金融、法律等雙語授課課程比例≥10%”定為A級標準。教育部2005年1號文件,2007年1、2號文件都強調開展雙語教學。作為教育部確定的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必修的14門核心專業課程之一的國際經濟法學課程與我國的對外經貿活動密切相關,其將在高校法學專業課程的雙語教學中首當其沖。目前,一些高校的法律院系陸續開展了雙語教學,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效果不太理想,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引發了關于雙語教學的理論探討。
一、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之必要性
(一)我國對外經貿活動對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
外語(主要是英語)作為工具,在經濟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時代愈加重要,法律職業者要熟練地運用外語處理法律文書、用外語直接交流,而不能再借助于“翻譯”。這樣,法律實務要求法學教育必須與之相適應,其雙語教學勢在必行[1]。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展,加入WTO后,我國的對外經貿活動日益頻繁,作為世界貿易大國,我國和其他國家間的貿易摩擦和爭端急劇上升。然而,我國嚴重缺乏精通英語,熟悉國際經貿、投資和金融等方面法律的高層次專門人才。以處理WTO方面的國際貿易爭端為例,我國經常要花費數百、甚至上千萬美元聘請外國律師來提供法律服務。國際經濟法學是教育部確定的法學專業必修的14門核心課程之一,其主要內容包括國際貨物買賣、國際投資、國際金融、WTO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等方面的國際法律制度,是一門理論和實踐密切聯系的學科。該課程旨在培養熟悉國際經貿規則和慣例、了解各國貿易政策法規、熟練掌握國際經濟糾紛解決方法的復合型人才。然而,傳統的中文教學方式難以實現上述教學目標。
(二)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
國際經濟條約和國際商事慣例,幾乎貫穿了國際經濟法的始終,這些法律的原始文本通常都采用國際通用語言———英語,然而,由于語言本身所具有的符號性、民族性和文化性等特征,使我們在將這些法律文本翻譯成中文時,難以完全表達原意,甚至不理解或曲解原文的含義。例如HighSea(公海)一詞,如果根據其字面翻譯,則無法理解其意思。國內國際經濟法學教科書中的許多內容為翻譯版本,有些翻譯和原文含義有偏差,不夠準確,甚至同類中文教材就同一專業術語的翻譯也有差別,讓人不知所以。最直接的辦法是使用英文原版法律規定,按照英文原版詞義和語境去理解。用英文傳授該部分知識比中文教授更為準確。
(三)處理國際經貿糾紛實踐的需要
國際經貿糾紛往往發生在英語環境中,而在許多高校開展的國際經濟法學中文案例教學中,所選案例普遍與實踐脫節。案例表述為中文,其具體出處無從考證,即便是真實案例,也因教學時間限制而做了簡化處理,國際經貿糾紛中的合同、提單、匯票、信用證等書面材料均處理為中文,甚至只保留其部分內容,使得真實案例的全貌被掩蓋,原本復雜的實際案情被刻意簡化,甚至關鍵情節不清,與國際經貿實踐嚴重脫節。實施雙語教學能使學生在雙語環境的培養和熏陶下,了解到原汁原味的外國法律以及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在提高學生英語水平的基礎上培養了學生運用相關法律解決國際經貿糾紛的能力,為將來從事涉外法律實務工作打好基礎。
(四)法學研究的需要
法學研究活動中,學者們若能直接參考英文原文文獻,將得出更準確的結論,縮短和國際同行的差距。如果參考的材料都是二手貨,難免失真,何談結論的正確?加之水平高的人很少搞翻譯,水平一般的人翻譯又不可靠,因而只有原文可靠。通過雙語教學,夯實法律工作者和法學研究者的專業英語基礎,使法律實務和理論研究都能躍上一個新臺階。從高校學生對雙語教學的反映來看,大多數同學持肯定態度。如,江西師范大學2008年曾隨機抽取300名文理學生進行問卷調查[2],結果如下:關于開設雙語課程的必要性,有83%的學生可接受,17%的學生擔心。關于開設雙語課程的影響,有94.5%持肯定態度;86%的學生認為可能拓展就業范圍;45%的學生認為加重了學習任務。
二、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含義之辨析
正確理解和把握我國高校實施的“雙語教學”的含義是分析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含義的前提。目前,包括法學教育界在內的學界對“雙語教學”的科學含義卻一直存在不同觀點。例如,有人認為“雙語教學”可以成為提供我國新時代外語教學質量的重要策略,其本身也不是單純的教學方法問題。有人定義為:它是在學校包括課堂教學在內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以及學生的日常生活中,不只使用母語,同時廣泛使用外語的一種教學活動。有觀點認為:它主要是指多元文化國家的一種語言政策,而不僅僅是一種教學方式。還有人根據外國字典中的定義將雙語教學理解為:“雙語教學提出的最初目的主要是通過這種教學模式實現多元文化的共存。”[3]客觀地講,這些觀點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卻均忽視了“雙語教學”一詞在我國的演進歷史和法理基礎,因而缺乏準確解釋“雙語教學”含義的根基。在我國,“雙語教學”是政府強制推動的教學模式之一,按照教育部文件的規定,嚴格講應稱之為“外語教學”。教育部《意見》第8項“積極推動使用英語等外語進行教學”指出:按照“教育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要求,為適應經濟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戰,本科教育要創造條件使用英語等外語進行公共課和專業課教學。對高新技術領域的生物技術、信息技術等專業,以及為適應我國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專業,更要先行一步,力爭3年內,外語教學課程達到所開課程的5%~10%。暫不具備直接用英語講授條件的學校、專業,可以對部分課程先實行外語教材、中文授課,分步到位。這是我國高校實施“雙語教學”的法理基礎。按照上述規定,目前我國高校“雙語教學”的含義有以下4點。(1)本科教育需要逐步使用英語等外語進行部分公共課和專業課教學。(2)部分學科、包括法學的“外語教學課程”需要在2004年后達到總課程的5%~10%。2004年,教育部又規定:把包括法律在內的一些專業課程雙語授課課程比例≥10%作為高校評定為A級的標準之一。(3)暫不能進行外語教學的高校可采取“外語教材,中文授課”的過渡式教學模式。(4)教育部要求的高校“雙語教學”實際是指“外語教學”,即某一課程的教學要全部或絕大部分使用外語(主要是英語)來進行,而不是用中文和外語共同進行教學。根據一些高校的資料看,“雙語教學”是指除外語課程外,采用外文教材,并用外語授課的課時占50%以上(含50%)的課程。所以,我國目前的“雙語教學”一詞的官方含義是指除外語課程外的外語授課課時占該課程課時的50%以上(含50%)的公共或專業課程。由于英語是我國所有普通高校本科生的必修外語,所以,教育部所稱的“雙語教學”實際就是使用英語進行專業課程教學。在“雙語教學”的精確含義下,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是指用英語授課的課時占50%以上(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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