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生態發展論文
作者:廖凌 趙榮樂 溫美華 單位:江門市新會區環境監測站 江門市新會區環境科學研究所
地球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隨著人口不斷的增長和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它的開發強度日益增強,不少地區已呈現資源枯竭和生境退化的趨勢,難以再承受下去來滿足人類的要求,因此,實施生態發展推行可持續發展戰略就成為一項急迫的任務[1-3]。眾多的國際生態公約就是在這種背景條件下產生的,它們的主要目的在于指導人們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安排和限制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以維護子孫后代的利益。這些被稱為是法律旗幟的各種公約都不是單純由法學家們單獨完成的,必需要廣泛征詢涉及自然保護的專業人士的意見,總結自然保護第一線從事實際工作的人們以及生產戰線上廣大公眾的經驗教訓,才可能制定這些涉及全社會利益的許多規定。本文就擬簡要地探討一下它們的意義和作用,以期我國能完善和健全有關自然保護和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法律體系,來適應已踏入生態發展文明時代門檻的迫切要求。
1生物多樣性公約
生物多樣性是一個綜合的概念,它既是生物之間以及與其生存環境之間復雜相互關系的體現,也是生物資源豐富多彩的標志。它是對自然界生態平衡基本規律的一個簡明科學概括,也是衡量生態發展是否合乎客觀規律的主要尺碼。一個區域保持得是否完整在很大的程度上要以其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續利用是否合理來決定。因此,它的保護對象是全方位的,要從物種及其遺傳資源、生態系統和景觀多樣性各個方面著手。這個公約不僅闡述了防止物種滅絕和生態系統遭受破壞的問題,也強調要關注人類發展的目標和策略。它提出要把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持續利用和利益公平分享三者密切結合來考慮工作,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實踐證明,缺乏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工作就難以持續下去。它要求各締約國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自己要求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和行動計劃,對生物多樣性的就地保護、遷地保護和離體保存作出全面的安排。“公約”經過多年的討論和多次的修改,1992年6月在巴西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簽署,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這說明世界人民終于認識了由于人類本身的管理失誤所造成的地球生境退化、資源枯竭所帶來的災難,決心采取共同行動制定有約束力的并起綜合作用的國際公約。現在,生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已成為各個國家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梢钥闯觯?rdquo;公約并不是一紙空文,但與其說是一次性產物,不如把它看為一個長期的過程,因為許多問題未能得到很好的解決。例如1.如何做好野生物種種群和被傳統農業與本地人民廣泛應用的物種及其變異的就地保護和遷地保護問題,2.發達國家如何落實支援發展中國家保護和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責任;3.如何通過技術轉讓和交流實施生物多樣性有效保護和持續利用的戰略;4.生物資源利用者如何落實酬報各地從事保護工作者和提供傳統利用知識人們的責任。這些問題雖經多次討論,但不易取得協議。
我國于1993年1月7日作為第7個國家正式批準加入“公約”,由環境保護部牽頭組成國家履約協調組,統一規劃各項工作,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可見國家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視和認真態度。許多學術單位建立了生物多樣性委員會、研究機構來規劃研究和宣教事宜;還出現了非政府組織“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綠色發展基金會”,它組織社會各界人士和廣大公眾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工作。10多年來完成了大量工作,除了按“公約”規定完成必需做的基本項目,例如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中國生物多樣性國情研究報告、中國生物多樣性數據庫外,還出版了系列叢書和許多研究報告。建立了許多生物多樣性就地保護、遷地保護和離體保存實體。主要經驗有下列三點:1.保護和發展必需密切結合,利益公平分享是關鍵;2.統一協調分散管理的方針是正確的,但需要進一步完善;3.基礎性和綜合性研究不斷加強,才能不斷向前發展。在2010年國際生物多樣性年期間,國家頒布了新的“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和行動計劃(2011-2030),”明確今后20年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并將之看為是維護生態安全和糧食安全保障的大事。因為,當前資源過度利用、工程建設與全球氣候變化的影響問題并未解決,生物多樣性受威脅的狀態一時難以解除。它要求完善相關政策和法律基本體系,將生物多樣性納入國家和地方計劃;開展重點區域生物多樣性調查研究,評估、監測、人才培訓和能力建設,加強就地保護、遷地保護和離體保存,例如保護區、動物園、植物園和種質基因庫的建設和完善,把保護和發展密切結合;重視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外來入侵物種的蔓延和完善,完善群眾參與和深化國際合作等方面工作[4-8]。
2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是關于改變了遺傳性質的活有機體跨境轉移的一個協議,它旨在充分確保它們的轉移、處理和使用。它的文本由生物多樣性締約國會議來討論和確定,已有100個以上締約國批準,于2003年9月11日正式生效。所以,可以說,它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一個議定書。文本中詳細論述了安全轉移、處理和使用憑借現在生物技術所獲得的可能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持續利用產生不利影響的改變了遺傳性質的活有機體的保護措施,同時顧及對人類健康所構成的風險。這意味著,已改變了遺傳性質的活有機體從一個國家跨境轉移必需符合議定書的規定,出口者必需提供充足資料使進口者能做出知情決定,確保所有貨運有議定書要求的文件記錄,即使進口者不是締約國也要按議定書要求辦理。我國于2005年4月27日批準了議定書,顯示我國在執行國際條約和加強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承諾,并大大增強該議定書的份量。同時,制定了中國國家生物安全框架,對國家生物安全管理政策體系、法規體系、轉基因活有機體及其產品風險評估和管理技術準則、生物安全管理國家能力建設作了具體規定和說明。
3拉姆薩爾濕地公約
濕地是指內陸和海岸地帶水深6m以下的水域、沼澤和草甸地帶。這些地區是調節水分循環、維護水禽和水生生物生存的重要棲息地,具有巨大的經濟、社會和環境價值,但是長期以來,人們沒有真正意識到這一點。隨著經濟的發展,大片濕地被改變為農地、養殖場甚至城鎮,導致許多物種消失,常出現一雨便成災的可怕事件,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為此,原亞洲濕地局、國際水禽與濕地研究局、美洲濕地局三個濕地組織合并為濕地國際,并在濕地公約的制定和技術支持中發揮了中堅作用,大大促進世界范圍主要地區濕地和濕地物種現狀的評估和研究,加強與政府和當地社區的合作方面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濕地公約于1971年2月2日在伊朗的拉姆薩爾簽訂,所以常稱為拉姆薩爾濕地公約。它通過傳播信息資料、提高公眾意識、開展培訓活動和在各地建立濕地管理項目、支持和促進區域和各國濕地保護和濕地資源持續利用和行動計劃的制定等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各國凡是在生態學、生物學、湖沼學和水文學上具有國際意義的濕地都可申請加入濕地公約所建立的國際濕地名錄,加入國際濕地名錄的濕地應建立保護區,加強對物種和棲息地的管理,管理好者可得到相應的獎勵;反之會受到批評。中國加入濕地公約會后,認真履行締約國的義務和責任,為了適應濕地保護形勢發展的需要,調動全社會的力量投入濕地保護,1994年9月由林業部牽頭聯合17個部委制定一個廣泛參與、切實可行、符合國際規范的“中國濕地保護行動計劃”,確定了中國濕地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目標、內容、優先領域和項目,使之走上了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以確保采取協調一致的行動,進一步推動中國濕地保護事業的發展。許多科教部門建立了濕地研究中心,開展了大量的研究,出版了眾多的專著和研究論文和報告[10]。迄今,我國已有37個濕地保護區分五批加入了國際濕地名錄,并開展大量保護和持續利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