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對外貿易經濟論文
本文作者:張雅蘭 翟宣宣 周菁 單位:湖南大學
一、知識產權摩擦現狀
(一)中美知識產權摩擦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美在知識產權貿易問題上摩擦不斷。1988年,美國設定“特別301”條款和“337條款”。這兩個條款成為美國之后在對外知識產權保護中運用最多的保護措施。從1991年美國第一次以中國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為由進行特別301調查,到2012年我國已連續8年被列入“優先觀察”名單。隨著我國制造業的升級,中國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越來越高,與美國部分本土高技術產品日益形成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美的貿易摩擦也逐漸升溫,并出現了新變化,即由20實際90年代動用“特殊301條款”對中國進行制裁轉為現時更多地動用“337條款”對中國企業和公司進行起訴。根據中國商業聯合會的統計數字,從1986年12月至2004年,美國對中國企業共發起39起337調查,占美國該時期337調查總數的13%。其中,共有33起案件涉及到專利侵權,占到了總數的85%。2005年,美國對中國發起了將近10起337調查。2006年上半年,我國出口的便攜式蓄電池、墨盒等遭受了美國不同程度的337調查。2010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共發起58起337調查,其中19起涉及中國企業,占到總數的1/3,且均為專利侵權訴訟。我國遭受337調查案件總數達到歷史新高。2012年2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對包括用于激光打印的墨盒及組件,照相手機、平板電腦及其他手持圖像捕捉和傳輸設備,可調節能熒光燈及其產品等三類產品發起337調查,其中中國公司達到13家。這些數據表明,自2002年以來我國已連續多年成為337調查的最大目標國和最大受害國。
(二)中歐知識產權摩擦
近年來,歐盟頻頻對我國知識產權發起“攻勢”,例如歐盟一再要求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履行“入世”關于知識產權方面的協議;2004年,歐委會對在中國的歐盟企業進行調研,稱70%的歐盟企業都認為中國的知識產權實施不力,并向我國商務部遞交了《知識產權問題建議書》。中歐知識產權糾紛不斷,中國已連續七年成為歐盟侵權商品的主要來源國,且位居歐盟扣押首位的產品類別眾多。以2009年為例,歐盟海關扣押的侵犯知識產權商品的64.4%來自中國,這是自2003年以來,中國商品第7年位居歐盟海關扣押侵權商品的首位。從歐盟海關扣押的中國侵犯知識產權商品的具體類別分析,2009年,在歐盟海關扣押的12類商品中,中國有9類居首位。在中國商品屢屢被告侵犯歐盟知識產權的同時,中國企業也遭遇到商標不斷被搶注的困境。在中國知識產權維權的重大事件里,“三一”商標曾被當做奔馳的山寨品,在海外注冊過程中受到層層阻撓;海信的“HiSense”商標被西門子在海外率先搶注,也差點淪為西門子的山寨產品。
(三)中日知識產權摩擦
據2011年日本貿易振興機構(JETRO)發表的統計表明,日本對華出口額為1614億美元,進口額為1834億美元,貿易赤字規模達220億美元。巨額的貿易逆差,結合中日之間傳統的關稅、勞動力、投資等貿易壁壘因素削弱,中日之間的貿易摩擦開始轉向知識產權領域。據統計,2011年前9個月,日本來華提交發明專利申請達2.8171萬件,同比增長11.8%;同期獲得授權發明專利1.9241萬件,同比增長7.1%,于世界各國來華提交專利申請中數量位列第一,充分體現了日本對華的知識產權保護戰大幅展開。早在1997年,日本本田便開始相繼起訴上海飛羚摩托車、浙江黃巖華日(集團)和河南黃巖華日(集團)新鄉市摩托車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小型摩托車的外觀設計專利和發明專利。2001年,由東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時代華納六大技術開發商組成的6C聯盟向國內DVD生產企業索賠專利費。2003年,日本熊本縣有關方面依據《種苗修改法》向海關申請禁止從中國進口涉嫌盜用了該縣種苗栽培出來的藺草,標志著中日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從工業品領域擴展到農產品領域。2006年,日本愛普生在美國指控包括納思達在內的24家兼容耗材廠商,在其銷售的墨盒上侵犯了愛普生的專利。2011年,納思達的墨盒產品被佳能指控侵犯了其兩項在美國注冊的專利。
二、企業視角下中外知識產權摩擦原因分析
(一)中國企業知識產權創造能力不足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2011年中國有效專利年度報告》顯示,我國有效發明專利數量達到69.7萬件,同比增長23.4%,其中,企業在國內有效發明專利中所占比例達到52.8%,比上年提升1.7%。但是,據初步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底,美國有效發明專利共計211.4萬件,日本有效發明專利154.2萬件。雖然我國發明專利擁有量保持較快增長,但與美國、日本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我國企業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不多,再加上對國外知識產權狀況不熟悉,很容易導致侵犯國外知識產權的摩擦,從而陷入頻頻被訴的被動境地。
(二)中國企業知識產權運用水平不高
許多企業對出口商品的商標保護意識不強,導致許多知名品牌在國外遭到“搶注”。例如,“新浪”、“搜狐”、“普洱茶”等中國知名企業的商標,在加拿大遭到搶注;“洽洽”商標在德國被非法搶注;福田公司在越南被搶注;百度(微博)公司在歐盟被搶注。這些案件反應了中國企業對國際市場的商標使用情況和相關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內容知之甚少,對如何域外運用知識產權也沒有系統方法。
(三)中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能力不強
在發達國家企業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總是處于公司管理層的核心地位,與技術部和營銷部共同協作,將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研發運用到生產經營中去,最快最大化的將企業的科研成果轉化成企業的利潤。而國內企業很多都缺少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不僅知識產權的開發利用缺乏統一的管理,在遭遇知識產權摩擦糾紛時,也不能為企業成功應訴提出有效實際的措施。
(四)國外企業在知識產權上的非合理壟斷
發達國家企業利用其在專利方面的創新優勢,對于關鍵技術進行限制許可,迫使國內企業在專利的使用過程中不得不向發達國家企業支付高昂的專利費,大幅度提升企業的研發成本。此外,國外企業也常以“知識產權”為利器頻頻對中國企業發動進攻,實則是為了排擠中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參與競爭,保持其優勢地位。
三、企業應對知識產權摩擦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