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鄉村經濟論文
本文作者:劉定云 冉飛 王永齊 馬昭剛 侯世霞 單位:重慶文理學院
一、經濟發展成果分享的不均衡性
長期以來,我國城鄉社會經濟發展形成了嚴重的二元結構,城鄉界限分割嚴重、差距不斷擴大,“三農”問題日益突出,甚至在局部地區有所惡化,正如耶魯大學管理學院金融經濟學教授、長江商學院訪問教授陳志武所說:解決農民、農村問題的根本出路恰恰在制度改革上,第一是減少政府通過國有、公有或者行政管制對資源的控制,因為政府控制的資源配置權越大、管制越多,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的差距只會繼續擴大,這會繼續逼著農民不顧一切地走進城打工的路,“三農”問題會繼續惡化。農村和城市是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農村的發展離不開城市的輻射和帶動,城市的發展也離不開農村的促進和支持。當一個地區經濟發展之后,評估這一地區的城鄉統籌實施情況的關鍵是對比研究中心市區和邊緣鄉村的差異性,它能夠對城鄉統籌的貫徹執行是否收到效果起到決定性作用。
調研組以重慶永川區市區與鄉鎮的經濟發展成果分享差異性進行研究。2005年重慶市城市人均收入為10242元,農村人均收入為2809元,收入比為3.6∶1,永川是重慶區域經濟帶中發展相對較為落后的一個經濟帶,其收入差距初步估計在4.3∶1;從產業結構構成看,重慶市2006年國民生產總值為3486.2億元,其中農業為428.5億元,第二產業為1500億元,第三產業為1558億元,農業產出的比重僅僅為12.3%(重慶年鑒,2005年、2006年),永川近67%的農民的總收入也不過占本地區國民生產總值27%,這個比例是根據政府公布的數據計算出來的,至于其中的含金量我們很難考究,但是城鄉對經濟發展成果分享上存在著很大的差距,所有灰色收入的說法都存現于城市,不是農村,可以預見農民對本地區經濟成果的占有比例要低于27%,永川城市發展愈不規范,灰色地帶愈大,農民分享經濟成果的比例愈低。從永川的實際出發衡量農村經濟及其所占比例會稍微高于重慶的平均比例,因為永川是渝西大農業區的中心,農業在永川國民經濟中的比例自然要高,這個“高比例”恰恰反映了農村的落后和農民的貧窮,發達的城市與貧苦的農村反差凸現永川農民在均衡分享整個社會創造的經濟發展成果上還存在很大差距,我們有一個不成熟的結論有待驗證,那就是農民對經濟發展成果分享越是均衡,農村經濟越發達,其在國民經濟中的貢獻也越高。
2007年~2008年,永川全區生產總值持續上升,由153億增長到203億元,人均生產總值達3000美元;在城鄉統籌的思路下全面貫徹經濟發展戰略,全社會大規模固定投資,還啟動了農村轉變為城市的社會工程,刺激城鄉共同消費使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方面都是呈上升發展趨勢。2008年財政收入實現21.5億元,比2007年增長38%。2008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13500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達5400元。這個差距超出了永川城鄉統籌發展的思路和承受心理,根據2008年《中共重慶市永川區委、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簡稱意見),2011年永川生產總值達到300億元,人均地區生產總值達到27200元,城鄉居民收入比縮小到2.5∶1,城鎮化率達到65%;2020年,生產總值達到1000億元,人均地區生產總值達到80000元,城鄉居民收入比縮小到2∶1,城鎮化率提高到80%,也就是使大批的農民變成市民,大量的農村納入到城市化進程。但是,上述城市中心區的收入水平和邊緣區的農村差距要遠遠大于2.5∶1的水平,據部分學者研究發現城鄉統籌下的永川中心區與邊緣鄉村的收入差距已經達到6.8∶1,這是群體性比較,不是個體性比較。所以,城市與農村的分割已經造成了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權利不平等,只要在地域和身份上被界定為農民,幾乎所有領域存在著致命的失衡,以二元結構視角對農民生存權進行分析發現,依照市民與農民兩種不同身份有差別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是全世界發展中國家法律存在的致命弱點。永川作為重慶周邊縣區中一個中型區域經濟帶中心城市,其城鄉一體化更具典型性,永川農民在經濟發展分享過程中仍然無法擺脫上述機制的影響。
二、制約農民均衡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因素
(一)失地農民就業
征地后的農轉非人口屬于城區還是屬于鄉鎮,怎樣安置農轉非人口是個重大決策問題。根據調查,調研組發現自1992年以來,隨著永川工業化進程和大城市建設的推進,中山路辦事處轄區先后有45個村民小組土地成建制被征收,有36個村民小組的土地被零星征收,征地面積15684畝,征地后農轉非人員共5728戶,總計人口15957人,征地農轉非勞動力近10000人。而至今就業人口數僅為5000人左右,就業率僅有50%,現仍有50%的農轉非勞動力人口未就業。目前在征地過程中,失地農民利益保障存在補償水平較低、補償方式單一、失地農民就業困難、征地后生活水平降低等問題。產生上述問題,主要是因為政府行政職能錯位、征地補償標準不科學、農民缺乏土地產權意識等原因。故必須提高征地補償標準、解決失地勞動力的就業問題、規范分配行為,以期最終解決失地農民的安置問題。這也由于被征地農轉非人口缺乏統籌就業培訓。而儲蓄式養老保險限制太嚴等原因,部分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已經成為特殊的生活困難群體。針對這一問題并沒有得到相應的解決,盡管一個地區經濟有很好的發展,但是因發展而征地導致征地后遺留下來的大批勞動力,使得農村閑置的勞動力逐年增加,給社會保障、社會穩定帶來極大的影響。大量的農村人口涌入城鎮,也使得城鎮人口迅速上升,勞動力過剩,使得城鎮壓力驟然上升,影響城鎮發展,也同樣制約農村的發展。
(二)新農村建設比較滯后
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城鎮化質量不高。市城鎮人口目前1/3以上為農民,二元結構現象突出,且相當數量的城鎮農民缺乏就業競爭力。(2)缺乏有力的產業支撐,特別是工業支撐,是導致市城鎮化質量不高的主要原因。(3)城鎮建設規劃滯后。目前,市城鎮建設仍沿用的是1993年的規劃,不能適應當前加快實施城鎮化戰略的需要,新的總體規劃還未完成修編;鎮一級大多缺乏詳細的規劃和編制規劃的資金。(4)土地使用方面存在建設用地指標過緊,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繁瑣,耗時過長,征地成本過高,對被征占土地的農民安置方式單一,缺乏長遠保障等問題。(5)財政收入少,建設資金投入不足,城鎮基礎設施滯后于城鎮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