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必須經過審查批準,轉讓專利權的,轉讓雙方需要訂立書面合同,經過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才能生效。提交專利局,專利局會對專利轉讓手續和材料進行審查,批準后會給更改著錄目錄,這樣轉讓才算完成。
專利轉讓包括兩個意思:一個是申請中的專利,轉讓申請權,由受讓人繼續進行申請程序,審核通過后獲得授權,成為專利權人;另一個是已經授權的專利,直接轉讓擁有的專利權。
無論哪種權利的轉讓,都需要經過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同意,才能進行后續的轉讓手續(此處不涉及因權利糾紛導致的轉讓)
前期工作做好以后,即可開始辦理轉讓手續:
1、需填寫“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可在專利局網站下載),明確專利號(或者申請號)、專利權人(或申請人)、發明創造名稱,以及轉讓人和受讓人信息。
2、提交證明文件:專利權人 因權利的轉讓或者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轉讓或者贈與合同。該合同是由單位訂立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字或者蓋章。有多個專利權人的,應當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贈與的證明材料。
3、將上述兩份文件郵寄,或者面交至專利局,或者專利局位于地方的代辦處。
4、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
轉讓手續的辦理比較簡單,可以自己直接辦理,也可以委托代理機構。
專利局一般會在2到6個月內發手續合格通知書(告知專利權人或申請人由轉讓人變更為受讓人),雙方也可以通過專利局網站查詢到變更結果,表明轉讓成功。如果雙方想要通過文件來證明,可以請求專利局辦理一個專利登記簿副本,上面會詳細記載該專利的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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